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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針對商業週刊有關示範區報導之回應

有關商業週刊5月8日關心示範區政策所提疑義,國家發展委員會說明如下。

一、商業週刊之報導內容未經週詳求證
商業週刊報導示範區政策存有10項漏洞,與事實不符,本會說明如後附表。綜言之,商業週刊之報導內容,所採資料明顯過時,並非當前實際政策內涵,且未經週詳求證,本會甚表遺憾。說明如次:

—示範區原本就沒有放寬產品輸入檢疫或MIT標準、不會有土地炒作、不會造成醫療商品化或教育商品化。
—配合立法院召開5場公聽會,本會管主委已公開承諾絕對會主動檢討,故行政部門已針對外界疑慮的部分進行檢討,目前修正建議已送請立法委員參考,並已由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相關內容早已於4月28日立法院審查會對外公開,並公布於示範區網站(www.fepz.org.tw)供各界參考。
—修正動議如已刪除徵收與區段徵收、刪除環評審查「平行」與「聯席審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明確為「觀賞水族動物」等。

二、示範區租稅獎勵係為因應國際租稅競爭
針對示範區租稅獎勵是圖利大財團等之質疑,本會澄清說明如次:

—示範區提供的租稅獎勵,提供給所有符合資格的示範事業,當然也包括中小企業,並非圖利大財團。
—外國貨主於示範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外銷100%、內銷10%免營所稅,係參照自貿港區原本即有,並已實施近五年的相關規定,俾鼓勵外國貨主運用示範區物流業者的加值服務,擴大產業商機,並非示範區所獨創。
—企業海外股利或盈餘匯回示範區投資免稅,前提是進行實質投資(適用資格須經審查核定),排除股票、純土地等炒作,並非遷入區內就可適用,不會成為臺商避稅天堂。
—外(陸)籍專業人士享有前3年薪資所得半數課稅、免申報最低稅負制海外來源所得,此項獎勵僅提供給國內現階段欠缺且亟需的外籍專業人才,以避免對就業市場及租稅公平造成衝擊。
—整體而言,示範區租稅獎勵係為因應國際租稅競爭,吸引更多商機,讓原本不會在臺灣發生的商業活動能夠產生;這些措施是在創造原先不存在的商業機會,擴大稅基,而非在現有的租稅基礎上減稅。

三、特別條例授權子法係賦予行政管理彈性
商業週刊提及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存有空白授權的疑義,查特別條例計有31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辦法或法規命令。主要係考量行政專業性,就技術性、細節性、毋須以法律明定之事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辦法,賦予行政管理彈性,此為行政法制一般通例,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例,其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子法亦達30項。

此外,各機關依示範區特別條例所訂之子法,若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等情事,立法院亦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進行事後監督,使不當之命令失效。

四、區外醫師兼職看診有每週20小時的時數限制
區外醫師如在示範區醫院兼職看診,每週不能超過20小時(示範區與國內其他區域的兼職時數合併計算),降低排擠國人醫療資源之疑慮。
最後,國發會特別強調,示範區的定位就是要推動法規鬆綁與制度創新,此正符合商業週刊所提:「示範區應定位為『放鬆政府管制』為主」之建議。示範區政策是要讓臺灣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提升國內經濟成長動能,並推動臺灣經濟與國際連結,創造融入區域經貿整合的有利條件。國發會也籲請國內各界,全力支持此具有正面意義的示範區政策,促使示範區特別條例早日完成立法,讓國內經濟跨出重要的一大步。

商業周刊針對示範區所提10項漏洞之本會回應表

項次
漏 洞
本 會 回 應
1
外國原物料加工後掛上MIT標籤,可能使消費者混甚至造成MIT對打局面
在示範區內經加工之貨品,如需掛上MIT,仍需依現行「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辦理,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或MIT產品對打。
2
藉機炒高地價,變相圈地謀利
既有園區之土地依原土地租售規定辦理,不致產生土地炒作。新設示範區亦訂有相關規定(如2年禁止轉讓等),杜絕土地炒作。
3
可能浮濫徵收農地與私人用地
徵收、區段徵收皆已刪除,不會有浮濫徵收農地與私人用地的情況。
4
壓縮審查時間、評估流程精簡後可能流於草率
新設示範區刪除環評審查「平行」與「聯席審查」之規定,均依現行規定辦理。
5
可能造成野生動物走私交易
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已限縮為「觀賞水族動物」。且進口之觀賞水族動物未經農委會同意,也不得流出示範區。
6
若管理不當,恐有黑心食品流入臺灣
所有國外原物料輸入示範區,均須符合現行檢疫相關規定,並未有任何免除或放寬。
7
吸引優質醫師進入區內服務,區外民眾以健保無法享有更好的醫療資源
示範區醫療機構所需醫事人力占比極低,且區外醫師兼職看診有每週20小時的時數限制,政府透過健保照顧國人的立場不變。
8
醫療商品化後,自費病人享有醫療優先權
健保制度不變,不影響國人就醫權益,國際醫療僅多提供國人一項選擇。自費醫療並非「商品化」,而是提供醫療服務的「差異化」。
9
教育商品化,大學恐成為販賣學歷的學店
示範區讓國內大學與國外績優大學合作辦學,是提升辦學品質。且國內外大學的合作案,須經過教育部嚴謹審查,不會驟然擴大辦理或流於浮濫。
10
大學土地面積不當擴張,變相土地開發
教育創新是以指定試點方式辦理,不會有炒作土地的問題。如外國大學來臺辦學,其土地購置及租用等,仍須符合現行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

 

發布日期:10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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