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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國家融資保證機制為國際常見方式 並無圖利廠商問題
發布單位:產業處發布日期:109-10-05 17:34
國家發展委員會指出,雖已多日澄清,惟今日仍有媒體沿襲該報導論點發表係圖利廠商之評論。為正視聽,國發會謹再度嚴正說明如下:

一、類似機制台灣已存在近半世紀:過去我國為協助具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順利取得營運資金,自民國63年起便成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迄今已近半世紀,其章程中明示,「在以提供信用保證為方法,達成促進中小企業融資之目的,進而協助中小企業之健全發展,增進我國經濟成長與社會安定。」此國家保證機制係以類似制度,提供大型公共工程及綠能建設專案融資相關保證,非屬特別制度。

二、專案融資搭配出口信貸是國際離岸風場開發常見方式:參考國際上推動離岸風場的趨勢,銀行以風場售電之資金流進行專案融資為極常見之方式,而非傳統的抵押貸款。而政府透過提供融資保證以強化信用,擔保風場開發使用本國產品部分,有利於國內產業發展。

以丹麥出口信貸機構EKF為例,即是由政府出資成立,提供國際上許多離岸風場融資保證服務,並為丹麥政府及廠商創造可觀收入。從EKF財報可知,2019年度淨利約9,800萬歐元,為丹麥出口商創造了20億歐元商機,貢獻GDP 8.5億歐元,挹注稅收2.9億歐元。

我國政府參考國際經驗,成立國家融資保證機制,一方面除能確保我國能源轉型政策如期落實,另一方面,亦希望能藉此機制,培育我國大型經建計畫專案融資金融人才及經驗,長期而言,將有助於未來我國成立如國際ECA之機構,攜手我國產業輸出國際市場。

三、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有助帶動國內綠能產業發展:政府參考國際經驗,以躉購制度推動綠電發展,但要求風場開發商需配合國產化政策,致開發商雖多有國際融資能力,但提供國產設備及服務的國內協力廠商,仍需國內銀行融資。因此,為落實我國能源轉型及帶動國內綠能產業鏈,如能提供開發商採購國產化產品與服務的融資保證,真正受益者實為需要銀行資金的國內綠能業者。並可達到促進投資、就業及帶動我國產業發展的目標,進一步掌握全球綠能商機。

四、銀行仍需進行風險控管:國家融資保證機制的最高保證成數為六成,且銀行自身的評估也是承保的條件之一,以避免道德風險,因此銀行的風險把關功能並非如媒體所言會消失。未來本機制將與已參加我國風場融資之丹麥、英國、挪威、日本、韓國等多國主權級信評良好的ECA共同合作,藉由分擔部分融資風險的方式,促成綠能開發案的成功。
 

聯絡人:國發會產業發展處 詹方冠處長
辦公室電話:(02)2316-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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