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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發基金遵循「機構投資人盡責管理守則」對 投資事業之投資後管理說明
發布單位:國發基金發布日期:109-03-11 19:14
  1. 國發基金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設立,資金的任務在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與所謂「四大基金」(勞保基金、勞退基金、退輔基金及郵儲基金)設立依據、目的宗旨均不相同,詳差異分析比較表:
  國發基金 四大基金
基金任務 1.加速產業創新加值
2.促進經濟轉型
追求獲利
基金所有人 政府 相關退休人員及郵政存戶
投資對象 產業創新條例第30條
規定之企業
上市櫃公司股票或債券
投資方式 自行投資為主
委託外部機構投資為輔
委託外部機構投資為主
自行投資為輔
持股性質 公股 民股
投資管理 除擔任股東外並得依持股比例當選董監事 擔任股東
(通常不擔任董監事)
管理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 郵匯儲金:交通部
勞保基金:勞動部
勞退基金:勞動部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銓敘部
 
  1. 國發基金除擔任投資事業股東外,並依持股比例擔任董事或監察人,為善盡機構投資人監督管理責任,配合證交所簽署「機構投資人盡責管理守則」遵循聲明,未來將持續積極強化投資事業公司治理,協助投資事業營運發展,以維護國發基金投資權益。
  2. 國發基金108年底淨值約7,585億元,加計歷年繳庫數2,508億元,共計1兆93億元,較國庫撥交金額309億元成長9,784億元,整體投資績效尚佳。另國發基金近五年度盈餘分別為89億元、120億元、135億元、157億元及232億元,投資獲利良好且穩定成長。
 
聯絡人:國發基金蘇來守副執行秘書
聯絡電話:02-2316-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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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發會1090310新聞稿--有關國發基金遵循「機構投資人盡責管理守則」對投資事業之投資後管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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