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規定,自用小貨車牌照,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但以直接從事生產,需裝載本身所需或生產之物品時,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得申請領用自用小貨車牌照。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規定之檢驗項目及標準,包含以儀器檢測之腳煞車、手煞車效能、平衡度及前輪側滑度等需合於規定,[u]為維檢驗取值之正確性[/u],車輛辦理檢驗時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屬於裝載之貨物於檢驗時需移除以空車狀態辦理檢驗。
(二)自用小貨車依其領用牌照行業別之專業需要,所加裝之附屬固定設備於辦理檢驗時係可免拆除,該設備重量如未逾總重10%者,可免辦理變更登記,惟如逾總重10%者,則應辦理變更車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