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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法規民眾建言專區

列印圖示
提案日期: 108-12-20
主旨: 鬆綁旅行業營業處所不得共同使用之法規限制。
事實及說明: 倘新創旅行業之主要業務係招攬、接待國外觀光旅客,相關交易與聯繫多以網路及通訊方式完成,是否可鬆綁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6條本文規定:「旅行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一處所內不得為二家營利事業共同使用。」,讓新創旅行業可進駐提供予新創事業租用之共同工作空間,協助新創發展。
相關機關: 交通部
辦理情形: 國發會於108年12月20日協調交通部觀光局檢討修正上開規定,重點如下:現行旅行業營業處所不得共用之規定,係考量旅行業為特許事業需專業經營,並避免造成消費者之混淆。為因應數位經濟之發展及旅遊型態之改變,將於109年第1季檢討修正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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