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經國發會協調相關主管機關意見要旨如下:
(一)財政部
私立學校所有之房屋,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供校舍或辦公使用,始可免徵房屋稅,未符合規定者,則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至其所有地下或地上停車位,倘有收費、出租或共享情形,係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法定稅率1.5%-2.5%)課徵,較營業用稅率(法定稅率3%-5%)為低,已適度減輕其租稅負擔。又現行房屋稅條例尚無類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2項有關私立學校有收益之土地得專案報請減免地價稅之規定,爰私立學校之停車位提供共享者,其房屋稅允宜由稽徵機關依稅法相關規定據以徵免。
(二)交通部
停車場法並無停車位共享補貼(助)措施之規定,又停車管理係屬地方自治權責事項,倘地方政府為鼓勵停車位共享,可自行訂定相關補貼(助)措施。
二、綜上,有關私立學校停車位提供共享者,地價稅部分得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2項規定,專案報請減免;房屋稅部分則由稽徵機關,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實際使用情形據以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