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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法規民眾建言專區

列印圖示
提案日期: 113-03-14
主旨: 有關氫能巴士試運行計畫草案與非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補助
事實及說明: 1.氫能巴士試運行計畫草案何時公布? 2.政府關稅與各專案補助均以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為補助對象,是否可研擬開放非定置型有利產業發展? 
相關機關: 國發會產業處
經濟部
財政部
交通部
辦理情形: 吳家旂君,您好:
有關台端於本會新創法規民眾建言專區所提「氫能巴士試運行計畫草案與非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補助」建言一案,經本會函請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等表示意見,綜整回復如下:
一我國氫能政策及氫能載具運輸發展策略:
(一)因應國際氫能減碳議題,我國已於111年3月30日公布「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並於111年12月發布「淨零轉型12項關鍵戰略行動計畫」,將氫能列為12項關鍵戰略之一,發展策略主要從氫氣供給、應用及基礎設施等三大面向進行布局,其中氫能應用部分,將以發電、工業應用及載具運輸為主要推動領域。
(二)氫能載具運輸為氫能應用發展重要之一環,為加速氫能載具應用普及,短期階段將規劃發展氫能動力模組及關鍵技術能量,包括開發百kW高功率高電壓氫能動力模組系統,以及推動氫燃料電池大客車導入實際客運路線進行示範驗證,至未來中長期階段將完備國內氫能載具運輸安全法規及檢測能量,並構建氫能應用環境。
二、交通部已於113年1月29日函送「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試辦運行計畫」予各縣市政府及相關業者公協會參考;並已於113年3月25日訂頒「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試辦運行計畫申請者資格及補助審查作業要點」,原則於4月底前開始受理各縣市政府提案。(相關計畫及要點請參考 https://www.vscc.org.tw/Home/List/516#)
三、關於非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設備補助:
(一)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法人進口供其興建或營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之機器、設備,經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證明其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關稅。雖前揭條例所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尚不包含非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設備,惟目前經濟部有「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https://aiip.tdp.org.tw/Page?mid=9&itemid=)及「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https://tiip.itnet.org.tw/about.php#plan_box_8)可提供業者對於氫燃料電池技術研發資源,協助其產業發展。
(二)以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為例,其補助對象並未限定為所謂開發「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或「非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只要符合下列申請資格均可提出申請: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
倘計畫中規劃進行服務驗證、βsite驗證、場域驗證等內容,共同申請單位得為依法設立之醫療法人(包括私立醫療機構、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及教學醫院等)。

敬祝 順安
國發會新創法規建言專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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