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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法規民眾建言專區

列印圖示
提案日期: 106-10-17
主旨: 建請釐清心理師於網路平台透過視訊或其他通訊方式提供諮商服務之適法性
事實及說明: 按業界有於網路平台透過視訊或其他通訊方式提供心理諮商服務,並為相關之廣告,案經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認有違心理師法第10條及第27條等規定之虞,針對類此案件應如何適用心理師法提出疑義,爰請主管機關協助釐清,俾供業界遵循。
相關機關: 衛福部
辦理情形:
一、衛福部以105年12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51669097號函復略以心理師依法不得於網路平台進行心理諮詢服務及廣告。
二、國發會為了解民眾對於透過網路平台提供專業服務(例如心理治療)相關法規調適之看法,自106年8月30日至9月30日於vTaiwan平台公開徵集意見,並於10月26日召開vTaiwan線上諮詢會議,後續於11月與衛福部召開2次工作會議,本案將持續研議相關法規調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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