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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法規民眾建言專區

列印圖示
提案日期: 113-11-20
主旨: 啟動經濟失衡公約義務,鄉鎮山地區自治資源失衡
事實及說明: 執行經濟合理公平循環,限制保護區人給予地取灌溉生計營利著進行補償徵收,關於山地鄉村自治規範及範圍,多項違反侵害人民之權,擬定是否劃分不受權,原縣市鄉鎮區權責下無法再受到危害的區域,保障地方多年可享有的財政資源發展,不會再受到不平等的對待。 源流村受限依國家保育法監督水質保育,向下供給取用村鄉鎮,依照台20線東段主線、支線計算,且含新武呂溪接續流卑南溪供給,「從利稻村領土出源起到關山,共計6村1鄉,7里1鎮」另從「利稻村到池上」共計16村2鄉,依據農業部近年溪流供給此三處取用灌溉,農作種植面積最高,且多年取用受益價值最高農作物為「甘藍、稻米」推估約算面面積142.84公頃3,808,146公斤,水稻4574公頃,每期估收5500公斤,擬定相關依照售出均價等訂地今年合理補償月數及%,114年起往後收取方式,當地山地村族人與政府等相關單位依照,水利署多年徵收金使用及回饋當村等使用發展,水域村地村財政監督守護人將與國家經濟發展或農村保育團隊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與國營臺灣水力落實多年依法對待當地取用的共好精神。
相關機關: 農委會
經濟部
辦理情形: 有關您於本會新創法規建言平台專區所提「啟動經濟失衡公約 義務,鄉鎮山地區自治資源失衡」建言一案,經本會函請經濟部及 農業部表示意見,綜整回復如下:
自來水法第12條之2建立水源保育與回饋機制,並明定專款專用於「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 民公共福利回饋」等事項;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以各保護區內取用水量計之,並由各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依土地面積及居民人口比例, 分配運用各鄉(鎮、市、區)。因此,如您對利稻水質水量保護區內 相關之回饋補助有所疑義,可逕洽執行單位(臺東縣海端鄉公所)及 其專戶運用小組(臺東縣政府),提出您對於回饋方式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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