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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法規民眾建言專區

列印圖示
提案日期: 107-02-27
主旨: 網路租車平臺營運模式與檢驗車輛相關規定之適用
事實及說明: 小客(貨)車租賃服務業出租過程,以行動裝置完成線上租車程序及車況確認之營運模式,是否有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
相關機關: 交通部
辦理情形:
一、國發會於107年2月1日邀集交通部、經濟部中企處召開協調會,釐清新創營運模式與本案爭點,決議如下:
(一)依新創業者說明,其出租汽車之營運模式,為會員申請人提供有效駕照,並通過審查之核可會員作為承租人,透過APP提出預約,經業者確認後告知出租汽車停放地點及車號,由承租人至該指定地點檢視車況並拍照傳送予業者,業者於收到車況照片後回應確認車況訊息,在雙方合意前提下完成租車之行為。
(二)請交通部就上開新創營運模式,是否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會後儘速函復國發會。
二、交通部已於2月23日函復意見如下:
(一)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交付出租汽車時,應與承租汽車駕駛員一併檢驗該車輛,並簽證確認車輛安全配備齊全及車況良好」;該規定主要使雙方確認車況並合意簽訂契約以確保雙方權益,免生爭議。爰雙方租賃前,出租人應遵照規定驗明租車人相關資料並填寫汽車出租單,檢驗車輛並確認車況良好後,連同出租車輛交付租車人。
(二)有關貴會107年2月1日舉行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協調會,新創業者所提出租汽車營運模式中,有關檢驗車輛及車況部分,承租人至該指定地點檢視車況並拍照傳送予業者,業者於收到車況照片後回傳確認車況訊息,在雙方合意前提下完成租車行為,其作業流程尚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應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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