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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法規民眾建言專區

列印圖示
提案日期: 108-01-15
主旨: 食品運送服務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事實及說明: 新創業者係提供美食配送服務之平台,其營運模式是否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規定之食品業者,應如何遵循相關規範?
相關機關: 經濟部
衛福部
交通部
辦理情形: 國發會於108年1月11日邀集衛生福利部、交通部、經濟部與新創業者開會討論,獲致結論如下: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條第7款規定,「食品業者」包括從事食品運送之業者,爰本案新創業者確有實際參與食品運送服務之行為,核屬本法規範對象,而須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包括須遵守第8條第1項有關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若具有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另須符合同條第3項有關食品業者登錄之規定。
二、有關食安法第8條第1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
(一)依食安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復依同條第4項授權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訂定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5條規定「食品業者之食品從業人員…,應符合附表二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之規定。」,其所稱「食品從業人員」,係指食品業者所聘僱之人員,其擔任之職務或工作如從事與食品接觸且有影響產品之衛生安全,則為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所稱之食品從業人員,其健康檢查及衛生講習或訓練,應遵循該準則規定。而運送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司機員,若確認所擔任之職務僅負責駕駛且不影響所運送食品之衛生安全,則該司機員非屬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所規範之食品從業人員(104年07月31日FDA食字第1040030651號函釋)。
(二)至上開準則第7條食品業者運輸管制及第16條食品物流業應訂定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係要求業者依其實際營運模式進行自主管理,並制定適當之標準作業程序,俾利法規遵循。
三、有關食安法第8條第3項食品業者登錄之規定:
(一)依食安法第8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復依同條第4項授權衛福部訂定之「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要求物流倉儲業應登錄之事項,係由業者按其實際從事之營業行為進行登錄,如業者未設置倉儲場所,尚無需登錄倉儲場所之基本資料。
(二)另有關衛福部107年12月6日預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草案,擬規定既有之食品物流業者自108年7月1日起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一節,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7年起舉辦四場業者說明會,108年賡續辦理相關說明會,以輔導業者了解登錄相關規定。 參考連結:衛福部104年07月31日FDA食字第1040030651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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