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建議油錢及通行費計算公式明確化
因共乘非屬營業行為,為使「自用車輛共乘」與公路法規定之汽車運輸業「營業行為」有所區隔,交通部前於107年2月23日邀集相關單位討論,獲致共識:共乘原則係以駕駛人與乘客共同分擔該旅次之能源費用及通行費為限,而無營業行為。是以,依據共乘期間行駛之里程所衍生之能源費用及通行費,由駕駛人與乘客「共同分擔」,不得藉共乘有獲利之行為,應無費用計算模糊之疑慮。
二、有關建議可執行共乘車輛界定
(一)前揭107年會議共識,僅針對「自用車輛」共乘,無涉及其他營業車輛。
(二)至建言所提計程車主亦有執行共乘意願部分,經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6條之2至第96條之10已就計程車共乘訂有相關規定,計程車客運業如有執行意願,得自行規劃路線共乘之營運,並提出共乘營運計畫書,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審議。
三、有關油錢及通行費分擔作法不利推廣共乘
如前所述,共乘之原則係以駕駛人與乘客「共同分擔」該旅次之能源費用及通行費,自無所謂老舊油車或省油車輛所收取油錢補貼不同而影響共乘誘因之可言;至車主基於自身使用考量對於車輛之保養、保險及車輛折舊等,應由車主自行負擔,如加諸於共乘乘客分攤費用,將自行使用相關成本轉嫁,恐有營業行為之虞慮。
四、有關建議對共乘提供政策支持
(一)返鄉高乘載限制:目前國1、國3、國5於連續假期,以及國5於假日,均已實施高乘載管制。
(二)五楊高乘載車道:經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評估,倘若將主線1車道調整為高乘載車道,因尖峰壅塞時段路段各車道之車流已達飽和,恐造成其他車道壅塞回堵。
(三)共乘專用車位:管理實務無法判定車輛是否因共乘而停車,難以提供專用性質。
(四)共乘補貼:以自用車輛必要旅次進行共乘,係駕駛人與乘客基於自身需求與互助考量所為行為,應無補貼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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