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國公司:
(一)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一百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四十萬元以上。
(二)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一百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四十萬元以上。」 以上述標準對許多小而美的創新企業而言,仍屬高不可攀之門檻, 故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4年發布"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免除資本額及營業額之限制。 本公司透過經濟部招商中心代為詢問勞動部,此認定原則仍屬有效,惟其特別述明申請時點須為新創事業與育成中心之育成合約尚在有效期限方可執行。
問題二、根據勞動部的會商機制(如下方連結),核發工作許可最長一年,依現實狀況而言,一年時間並無法有效發揮,是否能比照一般申請許可給予3年工作許可? http://ezworktaiwan.wda.gov.tw/ezworkch/home.jsp?pageno=2016091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