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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法規民眾建言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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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日期: 113-10-09
主旨: 因應全球暖化及食品的浪費,請主管機關加強宣導食安法實行細則第十三條,有效日期三個月以上之包裝食品,不論業者標示年月或年月日,皆以當月的最後一天為到期日。
事實及說明: 因應全球暖化,糧食危機及避免糧食的浪費,建議食安法管理食品的中央主管機關及農業部調整有效日期之管理作為。 簡述,依據食安法細則第十三條:包裝食品有效日期三個月以上,其有效日期標示,標示「年、月」,皆以當月的最後一天為到期日。 建議: 1)加強新聞宣導,凡有效日期超過三個月以上之食品,建議食品業者將有效日期之標示:年+月+代號(廠商批號-以利追朔或追蹤或回收)。 2)即日起,凡有效日期超過三個月以上之食品,不論其所標示的有效日期「年月或年月日」,皆以當月的最後一天為到期日。
相關機關: 衛福部
辦理情形: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所定有效日期之標示,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但保存期限在3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係指保存期限在3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倘標示為年月日或年月,皆屬適法。
二、產品之有效日期,應由原製造工廠依其所使用之原料、產品製程、產品特性等因素,據以制定,而有效日期除廠商為其產品品質之保證外,更有對該產品在效期內負責之意義,故不得擅自制定或更改。食品業者須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自主管理之精神,確認其產品衛生安全及標示之正確性,且應確保食品在有效日期內,無變質、腐敗或其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情事發生,並對其負完全責任。
三、有關您建議有效日期超過3個月以上之食品,不論其有效日期標明年月或標示至特定日,皆以當月的最後一天為到期日一節,鑑於產品之有效日期係由原製造工廠依其所使用之原料、產品製程、產品特性等因素據以制定,有對該產品在效期內負責之意義,主管機關似無法源亦不宜以法規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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