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會於107年6月26日邀請提案業者與金管會證期局召開協調會,獲致結論如下:
一、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係依「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向證券交易所辦理登記,依該要點第1點第1項第3款第2.2.2目有關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應檢附文件之規定,其他依法成立之組織,如政府投資機構、慈善團體、基金會及學術單位,應出具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書或函件,故法規面尚無限制外國機構投資人須為常業投資之營利事業。
二、倘業者辦理外國機構投資人開戶等事宜,遇有相關問題,可洽請金管會證期局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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