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會106年6月26日工程企字第10600184990號函復略以,私人公司提供網路平台供學校揭露其加工與測試設備等閒置資源訊息,於學校接獲訂單獲得收入時,收取一定比率之管理費,倘該管理費係由學校出租設備所獲收入提撥一定比率作為管理費支付網路平台業者,其性質似為公立學校取得網路平台業者之媒合服務,並於媒合成功時支付對價,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二、國發會於106年7月25日邀請工程會及申請人召開協商會議,工程會協助釐清本案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略以:
(一)平台管理費如由公立學校支付,屬支付對價取得私人公司共享平台網站之服務,公立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另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規定,公立學校得與共享平台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由某一公立學校為訂約機關,其他公立學校為適用機關,以增進採購效率,減省採購人力。
(二)公立學校辦理上開採購,如屬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9條規定,除依同法第20條(選擇性招標)或第22條(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並得採複數決標,由數個共享平台網站服務之業者同時提供服務予適用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