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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法規民眾建言專區

列印圖示
提案日期: 106-11-09
主旨: 新創業者擬成立設備共享平臺,營運模式所涉相關法規疑義
事實及說明: 新創業者擬成立設備共享平臺,該平臺營運模式係使用者於接受服務提供者報價後,款項交由該平臺,服務提供者提供技術或設備服務之後向該平臺請款,該平臺扣除營業稅及管理費後,將款項撥付給服務提供者。該平臺是否屬於第三方支付?是否須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規定?是否需與電子支付廠商合作處理公司金流?公司登記為何?
相關機關: 金管會
經濟部
辦理情形:
一、國發會於106年11月3日邀請新創業者與金管會、經濟部召開協調會,會議結論如下: 本案業者所營設備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平臺)依其不同營運模式分別論之:
(一)若平臺之營運模式為設備轉租,即平臺為租賃服務提供者,交易相對人為承租人,於此情形平臺營運模式未涉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提供。
(二)若平臺之營運模式為提供媒合服務,並代服務提供者向使用者收取費用,於服務提供者提供技術或設備服務後,將代收款項扣除平臺服務費再撥付服務提供者,則平臺係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何種情形下毋須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請金管會協助提供說明資料,並於會後儘速函復國發會。
二、金管會106年11月16日金管銀票字第10600273740號函復以,本案設備共享平臺所提供金流服務,如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一年之日平均餘額新臺幣10億元,亦未涉及「收受儲值款項」、「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業務,毋須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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