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發會於108年10月1日邀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與新創業者開會討論,獲致結論如下:
(一)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7點及第8點規定,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親臨保險公司之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頁輸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約;保險業得辦理網路投保之人身保險商品種類,包括健康管理保險及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等。依上開規定,保險業者可辦理相關商品之網路投保,且未限制消費者須以親簽之書面方式辦理;新創業者則可於其行動應用程式以超連結方式,便利消費者連結至保險業者之網路投保平台,投保上開險種。
(二)至消費者提供予保險業者核保所需之相關醫療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檢驗報告書等),得否以網路傳送方式提供,屬保險業者之風險管控範疇,宜由其自行評估。
(三)倘新創業者擬進一步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下稱保經代公司)異業合作,可參考「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與洽談合作之保險公司或保經代公司釐清營運模式後,向金管會保險局洽明其適法性。
二、有關上開第(一)點,建議新創業者於app以超連結方式引導消費者至保險業者之網路投保平台一節,金管會為更便利消費者之使用,已於109年6月30日公告修正「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開放保險公司可透過糖尿病服務管理平臺業者之網路平臺或app,合作推廣糖尿病患者健康保險,讓有需求的消費者可省去超連結的步驟,於該app直接進行投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9年6月30日金管保綜字第10904923873號令